徐州将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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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中学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张某就案涉工程借款及工程款等纠纷在徐州两级法院先后提起8件诉讼案,在多次诉讼中举证了不同的工程款结算证据,并且诉讼主张多次变化。最终徐州中院判决确认张某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撤销原调解书并依法改判。近日,徐州中院将张某的诉讼失信信息评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移送徐州市信用办。这意味着,在未来三年内,张某在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等方面将受到不利评价。
为推进社会征信制度的完善,在徐州市信用办的支持下,徐州中院将两级法院2015年度诉讼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整合,汇总、分类、评定,完成首次信息对接和移送工作,共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25件。
本次移送的25件失信行为人信息中主要涵盖三类:一是因诉讼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已经被定罪处罚的。例如判处伪证罪的3人、判处帮助伪造证据罪1人、判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人、判处妨害作证罪1人、判处窝藏罪1人、包庇罪1人等;二是人民法院的制裁决定书,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诉讼失信行为并给予制裁的,例如因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并受到民事制裁的7人;三是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诉讼失信行为的。例如被确认在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2人,在民事诉讼中被确认伪造证据的3人,经民事再审程序被确认为虚假诉讼的2人、恶意诉讼的1人;还包括因未按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某企业法人。
根据相关征信文件的规定,失信行为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不同的等级意味着不同的信用限制时间。一般失信行为,因其情节较轻,未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仅作移送征信信息库处理;对于民事裁判文书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确认为较重失信行为,同时规定失信行为有效期三年;对于因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被定罪处罚的,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确定有效期为五年。
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的,失信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和公示,工商、房产、税务、建设等单位均可查询到相应信息,失信行为人在银行贷款、信用评级、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等方面会受到不利评价。 |